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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轴盘点 新中国成立70周年环境保护大事记

时间:2024-05-18 来源:行业动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经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逐步成熟的过程,取得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大力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人们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70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进程中有哪些重要的历史事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部署、法律和法规、机构革新等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变化?我们和您一起来回顾。

  中国派出了以唐克为团长、顾明为副团长的代表团前往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出席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会议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只有一个地球”,揭开了全人类共同保护环境的序幕。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揭开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序幕。会议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地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自然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环境保护工作方针,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中央批准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强调指出消除污染,保护自然环境,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这是第一次以党中央的名义对环境保护作出的指示,标志着我国环保工作开始得到中央最高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将环境保护确定为我国必须长时间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奠定了环境保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成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里程碑。

  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形成了环境保护的“三大政策”和环境管理的“八项制度”,标志着环境保护由行政命令走向制度约束,环境管理由定性管理走向定量管理。

  继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在世界上率先制定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第一次明白准确地提出要转变传统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国家战略明确下来。

  国务院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国家级可持续发展的策略《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以及行动方案。

  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白准确地提出“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首次把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了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要求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到同发展生产力同样重要的位置,按照经济规律发展环保事业。

  中国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把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四项重要目标之一。

  中国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员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

  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重点是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历史性“三个转变”的提出,标志着环保工作进入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稳步的增长的新阶段。

  中国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写入《党章》,首次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任务明确下来。

  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这是此次会议的标志性成果,也是做好“十二五”环保工作的重要指南。

  中国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十八大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位置,从10个方面绘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蓝图,将“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自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向污染宣战、系统开展污染治理的重大战略部署,是针对环境明显问题开展综合治理的首个行动计划。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自4月16日起实施。这是继发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彰显了国家全方面实施大气、水、土壤治理三大战略的决心和信心。

  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试点在河北展开。2016年7月,由环境保护部牵头,、中组部参与的中央环保督察全面启动。这是党中央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传递出中央打击和治理环境污染的态度和决心。

  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自2016年5月28日起实施。确定了针对当前土壤污染问题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为土壤环境安全筑牢基础。

  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紧扣“放管服”,抓好“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加大环评改革力度,让环评回归环评本意。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启动环保垂改工作。环保垂改是对环保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中国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十九大报告以“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为题,独立成篇阐述了我国生态文明的理念、举措、要求,指明了我国未来生态文明发展的道路、方向、目标,是新时代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指导方针和基本遵循。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千年大计的新高度。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首次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全国性重要会议,习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此次大会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历史中规格最高、顶级规模、影响最广、意义最深的历史性盛会。大会确立的习生态文明思想是一项标志性、创新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成果,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中央、国务院出台《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部署安排。《意见》明确要求打好三大保卫战(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七场标志性重大战役(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综合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全面打响。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标志着我国环保工作开始步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环境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项法律,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自颁布后至今经两次修订、两次修正,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经过10年的试行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是我国环保法制建设领域的重大进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对防治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在声环境质量改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推行清洁生产的新阶段,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策略的标志性进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力求从决策的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项目评价进入到战略评价,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开始有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是落实实现循环经济较大规模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环保法制建设4月24日走上了一个新台阶。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税正式开征。标志着环保税成为中国的第十八个税种,排污费制度随之告别历史舞台。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核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生态文明被历史性地写入宪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我国首次制定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完善了污染防治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这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规范了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明确突出纪律责任,具有历史性的重大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环境保护工作职能部门。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局的部分机构与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内设环境保护局,实现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第一次跳跃。

  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局代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仍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同时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隶属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的国家环境保护局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局,正式更名为国家环境保护局(副部级),实现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第二次跳跃。

  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是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实现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第三次跳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批准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基础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实现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第四次跳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批准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6部门的相关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实现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第五次跳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