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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联合体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4-04 来源:资本运营

  为进一步促进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准)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合作交流,充分用好我市建筑业培育政策,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合作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压实联合体各方成员工作责任,规范招投标活动,减少联合体投标人中标后成员间的标后纠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好扶持政策,促进行业发展。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引导我市建筑业(准)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充分用好我市联合体投标扶持政策,在项目管理、实施工程技术等方面,与大型建筑业企业加强合作交流,提升企业项目管理和实施工程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我市建筑业(准)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要充分的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以联合体形式,带动本地成长型建筑业企业发展。

  二、规范协议签订,明确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三、纳入重点监督,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对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施工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实施工程,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的规定应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项目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予以行政处罚,并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纳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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